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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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 (一)大专每学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 (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残疾人通过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一次性补助4000元。
2009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但各单位在有效落实文件精神上还存在很大差距。政府政策是保障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条件,在就业政策制定方面除了实施按比例就业政策之外; 还应对残疾人大学生倾斜,出台切实可操作的政策,并要对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政策得以正真正落实。 特事特办,给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更多的关心、更大的投入和更显著的倾斜支持。建议在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和适合残疾人工作的企业等为残疾人大学生预留就业岗位; 经过岗位培训,有意识地引导残疾人大学生在相关领域内就业,形成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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