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学校的设置应当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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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规定,孩子上学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以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国家规定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入学完成教育,特殊情况下,年龄可以放宽至七周岁。因此家长需注意,孩子年满六周岁就应当送入学校进行义务教育,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也不能超过七周岁。因此,在孩子满足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后,家长应当送孩子进入学校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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