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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消息,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10元提高到1510元。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 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珠海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工资标准13.2元; 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外,增加了肇庆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 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
国家劳动法工资标准一个月一般按21.75天计算。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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