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又明确了: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如果一套住房已抵押被拍卖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因经济特别困难可以申请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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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业主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在出租的房屋。虽然房屋业主将房屋已经出租,但是房屋的产权还是属于业主的,业主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 业主卖掉房屋是需要通知出租人承租人的。在卖出房屋之前,业主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的条件下,租房人有优先购买权的。
一旦登记登记预告,原业主将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售或抵押该房屋。根据相关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若债权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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