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调休来不支付加班费。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如果能安排调休,就应优先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时,才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所以:公司“周末加班只能调休”,如果调休时间能保证的话,不违反《劳动法》。如果是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安排加班: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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