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喜好将物业费与供暖费捆绑在一起收取,美其名曰“方便业主”,而且也不违规收取代收费用。表面看来确实方便了业主,但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时,往往物业公司也拒绝代业主收取、交纳供暖费,使物业纠纷升级。作为业主,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对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被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作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是不合理的。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收取物业费,但因此拒绝收采暖费,不为居民供暖,肯定是不合理的。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拒收供暖费的行为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代收供暖费的合同,直接向供暖部门交纳费用,以便及时享受供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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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如下房屋的交付时间延迟;物业未与业主签订合同;物业服务太差;合同以外的费用;房屋质量有问题;物业没有合法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他能源费用。中央空调等。
1、开发商规划内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未到位,如物业已向开发商反映过,物业无责,是开发商责任。 2、公共设施配套不到位(规划内没有的公共设施),物业无责,开发商无责。 3、危险区域造成业主财产损失或伤害,视实际情况,如物业已标注、提示、封闭改危险区域,物业无责,反之物业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4、公共设施设备损坏问题,物业只负责小修和一般日常巡视保养,如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严重,需共有业主筹集资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修缮。物业已尽责任的话,物业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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