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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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的税费需要由买卖双方来共同承担,买方需要负担的税费项目是契税,是指当不动产的产权发生变动时,根据买卖合同契约中所约定的价格按照一定比例由买方所缴纳的一种税收。
房屋买卖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3元/平的交易费、1.36元/平的测绘费、200元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3元/平的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营业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20%或者房款1%的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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