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照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在生育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即使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内到期,也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样的借口、以什么样的方式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另外,用人单位还应该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职工本人不用负担保险费用。并且,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下调其工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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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由于女职工在三期内属于弱势群体,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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