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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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试用期辞职不给工资,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试用期辞职用人单位不给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试用期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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