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形式:1、收购企业全部产权,使之成为独资企业;2、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使之成为控股企业;3、在合资经营中控股50%以上;4、在合资过程中,增资扩股,稀释中方股权,由参股变为控股,由控股演变为独资。以上四种方式目的只有两个:一是金融资本并购,着重于转手买卖,即通常所说的“炒产权”或“炒企业”;一是产业资本并购,并购与行业性质相同或关联的企业,或看好的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实现资本扩张。仅2000年,由合资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高达1.2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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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方式如下: 一、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公司并购协议有三种形式:公司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主要包括前提条件、股权和资产转让价格、股权和资产转让、转让人义务、受让人义务、陈述和担保以及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可采用吸收合并或新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被解散为吸收合并。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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