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针对居间合同的体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有如下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也无权行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