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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否要暂存处理的问题

2020-10-27 2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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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8 回复

专业分析:

法治在新中国只有三十几年历史,城乡规划制度完整概念的提出更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此之前,各地城市规划、宅基地建房管理制度各自为政,而行政机关亦怠于履行建设规划管理之职,社会公众更是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概念,加之人口激增带来的住房面积不足问题引发了大量自建行为。如此背景之下,大量“违法建筑”成为了既存事实。 时至今日,随着城市建设在各地快速发展,这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置在全国范围内成为一个疑难杂症。笔者认为,考虑其历史成因、行政机关不作为、社会公众不懂法等关键层面,应当允许该类“违法建筑”暂存,并随着新一轮城市规划的发展轨迹逐步予以解决。 那么,在暂存期间,对于这部分“违法建筑”又该采取何种做法,方能使之与“合法建筑”适当区别对待?借助“他山之石”,笔者提出将违法建筑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两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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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违建问题的界定由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违建历史遗留问题属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事项,由县级政府以上及相关部门认定。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二)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 为与前述一项制度构建相匹配,还应当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均存在这种操作路径。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一方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诚信者、违法者得利的“冤大头”现象,另一方面也将潜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人考量税收之经济负担,抑制其建设热情,从而达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新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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