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对一个标准受益人(带着两个儿童的遗孀)以及孤儿(父母双亡)和半孤儿(父或母一方死亡)的津贴标准。此后,大多数建立了养老和残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逐渐把对遗属的保险作为一种补充制度合并实施,多数国家规定了遗属领取遗属保险金的资格限制,主要是死亡的工人必须已经参加了“老、残、遗保险”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对遗孀和孤儿往往还有一定的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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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房屋,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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