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接待来访等情况;(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四)交办、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六)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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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但要遵守相关制度,我国信访条例规定: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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