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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的债权执行中的问题

2022-09-13 14: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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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3 回复

专业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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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商业银行的担保是: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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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和债务人关系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关系,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了其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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