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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有效的定案证据的?

2020-10-04 18: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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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04 回复

专业分析:

总的说来,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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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不真实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真实的证据指的是捏造的、虚假的证据,比如假账单;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指的是通过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得到的证据。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可以成为分居证据的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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