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它属于视听证据的一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录音证据的合法地位。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这一规定虽然讲的是“不能”,但是指“有疑点”的。那么,也就是说,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是可以做为证据的;而第七十条则是从正面肯定了录音证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里规定了录音作为合法证据成立的三个条件:1、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2、无疑点的;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说,在向法庭提交录音证据时,要另有两个以上足以证明录音资料来源合法的证据;要直接录制的,不要翻录,更不要剪接;达到以上标准,法庭一般都是能够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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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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