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禁止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都属于合法证据。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不能作为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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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实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真实的证据指的是捏造的、虚假的证据,比如假账单;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指的是通过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得到的证据。
可以成为分居证据的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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