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因此,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份)出质的,除应按不同的公司性质注意拟出质股权(份)是否违反前述限制性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份)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权(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针对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份)作为质物有哪些特殊的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 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