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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中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2022-12-18 17: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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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18 回复

专业分析: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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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证券公司及其员工欺骗客户的行为包括:违反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客户名义买卖证券;为了获得佣金收入,诱使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利用媒体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的行为。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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