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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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及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及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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