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九)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适当销售义务;(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未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十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十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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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及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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