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一种准劳动关系。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因此,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伤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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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点,分别是: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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