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个人办理房产证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证明;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房屋坐落平面图或分户平面图;5、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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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二是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权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意义与作用有: (一)通过产权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对抗第三人; (二)通过产权登记保护房地产与权利人间的法律支配关系; (三)通过产权登记公示房地产权利变动状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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