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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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一般认定为遗嘱有效;在继承开始后,就可以按照遗嘱的分配来继承遗产,继承人就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继承。
遗嘱或遗赠可以同时存在,在法律效力上,遗嘱与遗赠的效力是相同的。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应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 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遗赠和继承冲突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可以同时存 在,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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