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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

2022-11-04 08: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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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由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缺乏权威的规定,所以有一定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本来想以司法解释解决,但后来认为属于由全国人大的职权,好象和人大提了立法建议,但目前还没有全国通行的统一规定,我们安徽省高院有个指导意见,其他一些地方由政府或法院陆续出台一些规定。安徽规定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如果按照这个原则,回村落户并在村里生产、生活的,应当属于村民。你省以外的地方性规定虽然不能作为你们的依据,但如果诉讼的话,那些规定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作为法理依据,还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有些地方不受理这类案件,但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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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嫁入、赘入的婚嫁人员,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的,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出一年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自迁入之日算起满七年方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户籍迁入前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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