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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

更新时间:2022.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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