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失效的情况包括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以表示拒绝。一旦拒绝,则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便失去效力。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要约自动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的,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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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3、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 4、劳动合同形式不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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