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死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会涉及三方的责任主体,一是死者本人,二是弱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三是死者的同行人。一、死者本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一般是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二、弱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应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一般会因为疏于管理及放任危险,存在一定过错。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死者的同行人,一般会因为作为过错或不作为对死者承担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否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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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案情,一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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