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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水溺水死亡责任划分

2022-03-06 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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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如果工厂已经在水沟或者水坑附近设置了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其它安全措施那么孩子溺亡的责任应当由孩子的监护人单独承担理由:第一、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没有任何认知或者缺乏认知,所以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对孩子渗透安全信息,提高其安全意识。第二、所谓厂区,是工厂用于生产运营的区域,并非幼儿园、并非学校、并非溺亡孩子的家的院子,孩子不该随便进出,孩子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那么显然是监护人没有尽到对于孩子监护与保护义务造成的。第三、无论水沟也好水坑也好,它所形成的范围毕竟在工厂的范围之内,不是在公共场所,也不是形成在孩子家的院子之中,孩子应当路过或者经常出入的区域之内如果工厂对于水沟或者水坑采取了必要的安全警示提示那么此事应当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全责如果工厂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无论孩子是否能看懂,都代表工厂是否对于水沟或者水坑的危险因素尽到了提示提醒义务。此种情形下工厂可能需要承担少量的责任也就是适当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此事孩子监护人应当为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这就提示所有家长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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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需要看具体案情,一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小孩溺亡存在两个责任,一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二是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这个责任法院按对半分担,即父母和责任单位各承担一半并无原则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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