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隐名投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可分为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实践中的隐名投资,有的是由显名投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有的则是由隐名投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而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前者属于完全隐名投资,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名投资。有学者从显名投资人的角度,称后者为“挂名股东”或“空股”。两者均属于广义上的隐名投资。
针对隐名投资里面如何确定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如果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投资人在运用隐名投资方案时,需要注意三个确认: 一、实际出资者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的确认。 二、合法性确认。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确认。在隐名投资中,实际投资者需要注意除了与名义股东之间需要通过一纸《隐名投资合同》确立双方的代持股权的关系外,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样至关重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