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一般是指投资人向公司实际出资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的情况。隐名投资情况各异,不同情况下的隐名投资的定性及责任承担也是不同的:1、“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但不参与任何公司管理。这种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实质上是借贷契约关系。2、“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由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由“显名投资人”依据“隐名投资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代行股东权,这种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类式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而“隐名投资人”能否成为隐名股东关键在于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或一定比例的股东们是否明知“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并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3、“隐名投资人”虽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但却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加公司的各项管理决策活动,并且其他股东均无异议。隐名投资人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此时的“隐名投资人”概念与“隐名股东”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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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如果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首先,说的做法人应该是法人代表,法人是经济组织,不是自然人。 2、出资人以其出资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3、法定代表人对其的过错对企业负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的话,如果企业负责人是犯罪主体的话,就要承担责任。公司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员工死亡,除非是安全事故,否则基本不用承担责任。 4、公司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员工死亡,出资人不用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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