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②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③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因签订了和解协议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当事人反悔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况下因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则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对这种情况应先依法启动执行程序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可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予以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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