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在上诉期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他们仅仅是因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因此法院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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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协议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达成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后生效的时间。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或者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十五曰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也就是说,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十五日内,当事人还有反悔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在十五日的期限内,不存在当事人违反协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超出了十五日的申请仲裁期限,就应当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
首先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完全主观自愿达成的,否则有证据证明是被威协或失去自由或不能辨明事非等情况下被迫达成的不受法律保护。其次要看“调解协议”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则保护的方式不一样。 一、如果在法院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如果对方不如期履行,该协议受法律保护,可直接申请法院按协议要求对对方强制执行。 二、在相应的行政部门、执能部门(如当地政府、劳动仲栽委云会)等)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对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正常情况下还是会维持最初的协议的),如果对方不如期履行,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维持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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