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调解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须对双方进行调解,无论如何也要确定一个赔偿金的数额。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五种情况: 1、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能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一些法规允许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如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强制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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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双方是否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不影响交警放车。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此时就是保全程序,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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