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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达成调解协议就不能撤诉!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诉的,二审法院准许撤诉的,第一审的判决在二审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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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程序终结。因为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中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只是这种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并非因此而消灭。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得到实现,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仍可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翻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作为和解协议未履行处理,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遵守申请执行的期限。但是,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的,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核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结案方式可以是裁定撤销裁决,也可以是裁定驳回申请,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况看,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提起的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同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可以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因此,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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