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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成本评审办法

2022-05-13 13: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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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3 回复

专业分析: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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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私自接供热违法,私自开通、改装供热管道不仅给供热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已缴纳费用居民的用热质量。但仍有部分用户法律意识淡漠,对“热”这种特殊商品认识不够,或抱着供热季节性强、窃热隐蔽不易发现的侥幸心理,受利益驱使盗取供热系统中的热水、热能,损害已缴费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供热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数额过大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全供热费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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