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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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单位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照顾。如果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丧失了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导致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工的原工资待遇不变,单位需按月支付。工资属于工伤的赔偿项目,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必须按月发放。
因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这样对工伤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伤情治疗来说带来巨大的不便,因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工资属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项目,且必须按月支付。该规定便是法律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相关照顾。当然,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也通过补充保险等其他手段作为用人单位福利,在员工遭受相关变故时,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从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当然,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之外的照顾,均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作为劳动者强制主张的参考或者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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