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可以在工作日安排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应当首先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公司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在工作日安排补休符合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二)延长工作时间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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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员工在周末加班支付加班费的方式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单位安排员工在周末加班支付加班费的方式是: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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