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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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考虑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均等分割。 (2)以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 (3)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所还贷款则区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使用婚前财产还贷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子但是产权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该房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所有,在离婚时,应依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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