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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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买房女方一分没出的,要看男方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如果是男方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该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应当均等分割。 如果男方是用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的,则该房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1)不考虑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均等分割。 (2)以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 (3)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所还贷款则区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使用婚前财产还贷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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