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其次,就该案例而言,在听证会结束,并形成处罚结果后,无论当事人是否签字,都不影响公安机关按照听证结果进行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由;(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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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的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接下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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