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方不能卖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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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提出卖房子,如果房子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所以当事人可以自行卖房。房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需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当事人才可以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变卖,否则未经对方同意,当事人的变卖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变卖共同所有的房屋,只要其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获得了该房的所有权。法律规定,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房屋就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其有权变卖共同所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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