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相关省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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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次日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时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的相关人员在工地进行劳动工作、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意外医疗等安全事故而做出赔付的保险。 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时间保持一致。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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