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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

2020-04-17 42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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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的相关人员在工地进行劳动工作、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意外医疗等安全事故而做出赔付的保险。 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时间保持一致。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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