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保险争议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规定: (1)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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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如下:工伤纠纷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未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争议仲裁。
发生工伤事故出现争议,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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