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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按要求完成出资的,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是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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