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出资,需要进行必要的价值评估,并且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只有办理过户手续,公司才能合法的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如果未经过户,则以该不动产出资的股东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需要补足出资,同时,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法条: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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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补缴出资,公司成立后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应当补足差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权利受限制,股东出资不真实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真实的,转让股权。
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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