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工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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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由有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注销的,其主体资格已消灭,公司的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的原股东承担。
认定为工伤后,若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而未购买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依法购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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