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工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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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工地工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工作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为工伤后,若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而未购买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依法购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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